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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為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同時配合政府提高投資意願政策所辦理之專案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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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信對象: |
| 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惟已上市上櫃之中小企業不得申請本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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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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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並移送該基金保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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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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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為強化經營體質取得之新技術、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及擴充營運規模,健全經營發展而購置 (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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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購置 (建)之土 地、廠房、營 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應以自用為限,不得作以租售為目的之標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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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購置 ( 建 ) 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應合乎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並應合法登記使用,其申貸日距所有權取得日不得超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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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額度(以萬元為單位): |
| 依計劃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陸仟萬元,得分次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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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期限(含寬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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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最多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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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多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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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最多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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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償還方式: |
|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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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利率: |
| 本項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掛牌利率加 1.5 %承做,嗣後並隨該項利率調整時機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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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條件: |
| 依本行 企業金融授信規範及擔保品鑑價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其資格如符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中小企業,亦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信保基金信用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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