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航空器之機體、發動機、內裝與航空電子及其相關系統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或維修等業者。
以取得土地、建物等資產項目為目的之申請案,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以三年為限。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本貸款之保證條件依本行之核貸作業辦理;擔保品不足部分,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於法定權限內提供信用保證,所需保證手續費由各申貸企業負擔。
本項貸款由申請之企業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同時副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