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貸款對象: |
|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並依貿易法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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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用途: |
為應用於品牌推廣所需之廣告、設計、包裝、行銷委託、顧問諮詢、售後服務之設備投資及其他相關計畫之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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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額度: |
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視廠商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推廣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但最近五年獲頒經濟部與品牌相關之獎項或獲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者,得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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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期限: |
| 最長不超過七年,含三年以內之寬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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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利率: |
依本行規定辦理。實際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碼機動計息,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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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條件: |
| 依本行之核貸作業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每一申貸廠商依本要點獲得之信用保證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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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貸程序: |
| 廠商應先擬具自有品牌推廣計畫書向貿易局及本行提出申請。貿易局受理後應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經核可者,再移請本行核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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