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承辦銀行依貸款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含寬限期三年。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借款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由借款人依承辦銀行授信規定提出申請,由該銀行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觀光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 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一) 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行業。 (二) 利息補貼條件:
(三) 補貼利率: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四) 補貼期間: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三年;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獲核貸本貸款之觀光產業,補貼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起算。 (五) 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觀光局提出申請。 (六) 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限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