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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 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 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優惠貸款
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貸款 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 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推動航空工業發展優惠貸款 發展地方特色產業貸款 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
流通服務業及餐飲業優惠貸款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 國內民營企業國際專利權訴訟貸款
協助中堅企業專案貸款 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為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以全面提升旅遊品質,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所辦理之貸款。
 
貸款對象: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貸款範圍: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貸款期限:

承辦銀行依貸款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含寬限期三年。

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貸款額度: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借款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融資總額度: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六仟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貸款利率: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ㄧ點六五為限。
 
擔保條件:
依本行之核貸作業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保證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申貸程序:

由借款人依承辦銀行授信規定提出申請,由該銀行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融資貸款以向同一承辦銀行申貸為原則。
借款人得視需要,請本局提供諮詢輔導及融資協助。
 
利息補貼:

觀光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
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一) 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行業。
(二) 利息補貼條件:

  1. 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 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及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 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先補貼對象。

(三) 補貼利率: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四) 補貼期間: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三年;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獲核貸本貸款之觀光產業,補貼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起算。
(五) 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觀光局提出申請。
(六) 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限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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