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所有本活動提供之紅利商品一經兌換,即不可取消、退還或更換,但有以下第8點及第12點情形不在此限。 |
| 2. |
本活動所有的紅利商品均由參與本活動之廠商(以下稱「參加廠商」)提供,若紅利商品項目、數量或服務有變更或取消或以其他類似、等值的商品取代時,上海銀行與參加廠商均得分別利用媒體、各自網站或各分行營業單位擇一公告之。 |
| 3. |
以紅利點數兌換之各項商品兌換券、旅遊折價券、餐飲抵用券及住宿券使用期限依各該券所載,持卡人需在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不論遺失、遭竊、毀損、逾期或其他任何理由,恕不得要求上海銀行補發、更換、延長期限或折換現金。 |
| 4. |
選擇兌換「紅利金」者,上海銀行會將該筆「紅利金」金額列示於信用卡帳單,作為扣抵信用卡帳款之用,持卡人不得要求以現金退還。 |
| 5. |
持卡人以紅利點數兌換旅遊、餐飲及住宿憑證時,所有旅遊等安排,概由持卡人自行與參加廠商聯絡安排,所有旅遊、飯店住宿、膳食、優惠項目均依參加廠商特定之條款及規定辦理,其中可能包括旅遊期間、停止使用期間及例外情況等特別限制。簽發旅遊、餐飲及飯店住宿等旅遊憑證,並不代表持卡人完成預訂,持卡人需自行負責向相關參加廠商辦理預訂事宜。上海銀行除將旅遊憑證交付予持卡人外,對相關之訂位、交通、住宿或膳食等安排事宜,不負任何責任。 |
| 6. |
兌換旅遊、餐飲或住宿等項目,其機場稅、證照費用、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等均應由持卡人負擔。 |
| 7. |
持卡人若未收到兌換之紅利商品時,需於申請兌換日起三個月內向上海銀行提出查詢,逾期概不受理。 |
| 8. |
持卡人如欲退還自付額商品應於收到商品後七天內,以電話通知上海銀行代為向參加廠商轉達退貨事宜,原商品退回廠商時,請務必依原包裝(含發票、說明書及保證書等,以下均同),並請註明持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退貨原因。持卡人如未通知上海銀行,即逕自退回商品、或退回時未依原包裝、或逾退貨期限方提出請求者,概不受理。 |
| 9. |
在通常情況下,上海銀行於接受持卡人申請兌換或折抵商品後至少需四至六週之作業時間,方由上海銀行或各參加廠商寄發商品予持卡人,惟上海銀行或其參加廠商如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作業時,不論是否可歸責於上海銀行,上海銀行對持卡人不負任何責任。 |
| 10. |
各項紅利商品數量有限,依上海銀行收到兌換單之先後順序處理,如持卡人所兌換之紅利商品已兌換完畢,上海銀行將保留持卡人的紅利點數,並以電話或信函通知持卡人兌換其他紅利商品。持卡人所兌換之紅利商品已達上海銀行所設之限量時,上海銀行基於善意之原則,儘量協助持卡人兌換其他紅利商品,直到其他紅利商品皆已兌換完畢,但持卡人不得堅持兌換原欲兌換之超過限量紅利商品。 |
| 11. |
為維護持卡人權益,各項紅利商品之寄送地址一律為帳單地址,收件人為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公司,恕不接受變更。 |
| 12. |
所兌換之紅利商品若在遞送過程中毀損或商品本身有瑕疵時,持卡人可於收到紅利商品七天內以電話通知上海銀行代為向參加廠商提出換貨要求,請求本活動之參加廠商交付無瑕疵之同種類紅利商品,原紅利商品由參加廠商負責收回。持卡人如未通知上海銀行,即逕自退回紅利商品、或退回時未依原包裝、或逾換貨期限方提出請求者,概不受理換貨,其因此所支出之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
| 13. |
本活動所有紅利商品皆以實物為準,以自付額兌換紅利商品者,其相關紅利商品可能因季節性因素、參加廠商專案促銷或市場價格調整等市場因素,而與各個銷售通路價格有所差距,持卡人在兌換前宜就各通路價格進行了解與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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