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以下稱『上海銀行』)為回饋信用卡持卡人,特別推出紅利享宴回饋計劃活動(以下稱『本活動』),提供持卡人以信用卡消費所累積之紅利點數兌換商品、兌換券、禮券、航空公司哩程、紅利金或其他憑證等(以下稱『紅利商品』)或參加上海銀行針對紅利點數所舉辦之各種專案活動(以下稱「特別專案」)。就本活動之具體辦法,所有參加人均應遵守本條款之下列規定:

壹、參加資格
1. 上海銀行發行之各類信用卡(有特別約定之信用卡,例如選擇以現金回饋方式之晶片One卡、頂好超市聯名卡等除外,以下均同)持卡人(除另有指明外,以下所指「持卡人」均含正、附卡持卡人及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持卡人)持卡消費,消費金額均得累積紅利點數。
2. 信用卡正卡及附卡之紅利點數將合併計算,以正卡為歸戶,所取得之紅利點數計入正卡人名下。倘正卡持卡人同時持有一張以上之上海銀行信用卡,其所有信用卡消費所累積之紅利點數亦將合併計算。法人卡及公司戶商務卡,則以公司為歸戶,其被授權使用人所取得之紅利點數,計入所屬公司名下。除特別專案另有約定外,由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公司行使兌換之權利。
3. 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持卡人喪失參加本活動之權利,且其所累積之紅利點數即失其效力,申請兌換紅利商品後發生前述之情形者,上海銀行可立即停止兌換:
 

(1)信用卡正卡被停用或取消。
(2)申請停用全戶信用卡。
(3)申請兌換當時所歸戶之正卡或公司有遲延繳款或未繳付帳單上所載之最低應繳款。
(4)持卡人有違反「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本活動辦法之情事。
倘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公司僅申請停用部分信用卡者,該停用信用卡歸戶下之附卡持卡人或被授權使用之持卡人亦喪失參加本活動之權利。

 
   
貳、商品兌換之有效期間
本活動所有紅利商品之兌換有效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惟上海銀行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或延展兌換期間,持卡人不得異議。
 
參、紅利點數累積方式
1. 持卡人使用上海銀行信用卡簽帳,以單筆消費金額每滿NT$20即可得積點一點(以下稱「紅利點數」),未滿NT$20金額者,不計之。
2.

持卡人將刷卡買受之商品或服務退還或因帳款有爭議或因其他原因而獲退款者,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紅利點數,上海銀行得逕依該款項比例扣除。

3. 除有計算錯誤外,紅利點數以上海銀行每月對帳單上所載之累積點數為準。
 
肆、紅利點數適用範圍

持卡人使用上海銀行信用卡簽帳消費均可依本條款約定累積紅利點數,但下列項目不予計算紅利點數:

1. 信用卡年費、掛失費
2. 信用卡循環利息
3.

預借現金(含本行「省利金」之專案活動)本金、手續費

4. 逾期繳款所衍生之費用(如逾期處理費等)
5.

其他信用卡有關手續費(如結匯手續費、愛車補給站服務費等)

6. 其他特別約定不予計算之項目(如本行專案活動「帳單縮小付」之本金及手續費、學雜費之刷卡交易等)
 
伍、紅利點數性質
紅利點數於完成兌換前並不構成持卡人之資產,亦不得轉讓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轉讓對上海銀行均不生效力,且紅利點數不具任何金錢價值,除紅利點數已達兌換紅利金項目並經兌換完成或符合特別專案之規定外,持卡人不得請求將紅利點數折算成現金或為其他給付。
 
陸、兌換方式及標準
1.

兌換時應依上海銀行決定之紅利點數及轉換標準,自行選擇回饋方式,且除另有約定外,一經選擇即不得再回復為紅利點數。

2. 紅利點數加自付金額兌換商品者,自付之款項需以本人目前持有之上海銀行有效卡支付,並可累積紅利點數,由廠商開立二聯式發票,隨貨送達。

 
柒、紅利商品特別約定
1. 所有本活動提供之紅利商品一經兌換,即不可取消、退還或更換,但有以下第8點及第12點情形不在此限。
2. 本活動所有的紅利商品均由參與本活動之廠商(以下稱「參加廠商」)提供,若紅利商品項目、數量或服務有變更或取消或以其他類似、等值的商品取代時,上海銀行與參加廠商均得分別利用媒體、各自網站或各分行營業單位擇一公告之。
3. 以紅利點數兌換之各項商品兌換券、旅遊折價券、餐飲抵用券及住宿券使用期限依各該券所載,持卡人需在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不論遺失、遭竊、毀損、逾期或其他任何理由,恕不得要求上海銀行補發、更換、延長期限或折換現金。
4. 選擇兌換「紅利金」者,上海銀行會將該筆「紅利金」金額列示於信用卡帳單,作為扣抵信用卡帳款之用,持卡人不得要求以現金退還。
5. 持卡人以紅利點數兌換旅遊、餐飲及住宿憑證時,所有旅遊等安排,概由持卡人自行與參加廠商聯絡安排,所有旅遊、飯店住宿、膳食、優惠項目均依參加廠商特定之條款及規定辦理,其中可能包括旅遊期間、停止使用期間及例外情況等特別限制。簽發旅遊、餐飲及飯店住宿等旅遊憑證,並不代表持卡人完成預訂,持卡人需自行負責向相關參加廠商辦理預訂事宜。上海銀行除將旅遊憑證交付予持卡人外,對相關之訂位、交通、住宿或膳食等安排事宜,不負任何責任。
6.

兌換旅遊、餐飲或住宿等項目,其機場稅、證照費用、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等均應由持卡人負擔。

7. 持卡人若未收到兌換之紅利商品時,需於申請兌換日起三個月內向上海銀行提出查詢,逾期概不受理。
8. 持卡人如欲退還自付額商品應於收到商品後七天內,以電話通知上海銀行代為向參加廠商轉達退貨事宜,原商品退回廠商時,請務必依原包裝(含發票、說明書及保證書等,以下均同),並請註明持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退貨原因。持卡人如未通知上海銀行,即逕自退回商品、或退回時未依原包裝、或逾退貨期限方提出請求者,概不受理。
9. 在通常情況下,上海銀行於接受持卡人申請兌換或折抵商品後至少需四至六週之作業時間,方由上海銀行或各參加廠商寄發商品予持卡人,惟上海銀行或其參加廠商如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作業時,不論是否可歸責於上海銀行,上海銀行對持卡人不負任何責任。
10.

各項紅利商品數量有限,依上海銀行收到兌換單之先後順序處理,如持卡人所兌換之紅利商品已兌換完畢,上海銀行將保留持卡人的紅利點數,並以電話或信函通知持卡人兌換其他紅利商品。持卡人所兌換之紅利商品已達上海銀行所設之限量時,上海銀行基於善意之原則,儘量協助持卡人兌換其他紅利商品,直到其他紅利商品皆已兌換完畢,但持卡人不得堅持兌換原欲兌換之超過限量紅利商品。

11. 為維護持卡人權益,各項紅利商品之寄送地址一律為帳單地址,收件人為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公司,恕不接受變更。
12. 所兌換之紅利商品若在遞送過程中毀損或商品本身有瑕疵時,持卡人可於收到紅利商品七天內以電話通知上海銀行代為向參加廠商提出換貨要求,請求本活動之參加廠商交付無瑕疵之同種類紅利商品,原紅利商品由參加廠商負責收回。持卡人如未通知上海銀行,即逕自退回紅利商品、或退回時未依原包裝、或逾換貨期限方提出請求者,概不受理換貨,其因此所支出之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13. 本活動所有紅利商品皆以實物為準,以自付額兌換紅利商品者,其相關紅利商品可能因季節性因素、參加廠商專案促銷或市場價格調整等市場因素,而與各個銷售通路價格有所差距,持卡人在兌換前宜就各通路價格進行了解與比較。
 
 
捌、法律關係與稅捐
1. 持卡人於兌換紅利商品時,即視為同意上海銀行於必要範圍內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紅利商品或服務之參加廠商電腦處理及利用。
2. 本活動所提供之紅利商品,係本活動之參加廠商直接提供予持卡人,上海銀行與參加廠商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關係或共同出賣人、廣告媒體或保證人關係;如持卡人對本活動之參加廠商所提供之紅利商品有爭議或涉訟時,由各參加廠商自行負責,概與上海銀行無涉。
3.

持卡人兌換紅利商品,應依上海銀行訂定之兌換辦法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特別專案活動內容辦法)辦理。兌換辦法或規定、旅遊憑證、商品兌換券或其他憑證或文件上所載關於本活動之規定,均視為本條款之一部份,持卡人應受該等規定之拘束,如有與本活動之規定不一致者,以該相關兌換辦法或規定、旅遊憑證、商品兌換券、其他憑證或文件上所載之約定條款優先適用。

4.

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紅利點數兌換本活動之紅利商品,依財政部函釋: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故上海銀行於會計年度終了將不會發給持卡人扣繳憑單。

 
   
玖、修改、終止及公告

上海銀行如有修正、暫停、終止本活動及本活動約定條款之需要,將定合理期間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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