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動條款: |
| 1. |
本專案僅限正卡人使用(附卡人及法人卡除外),且轉入之帳戶須為正卡人本人之帳戶。 |
| 2. |
本專案預支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本專案時信用卡可用餘額,且臨時調高之額度不得移做本專案使用,餘額足夠者可多次申請本專案。 |
| 3. |
申請人同意本行之核貸金額與手續費率均由本行經信用評等決定之,並以本行之相關紀錄為準。 |
| 4. |
申請人須於申請當期無遲繳紀錄,且近一年內消費繳款正常並已完成開卡。 |
| 5. |
本專案申請核准後將收取開辦費,開辦費=借款金額(以萬元為單位)×1%,於每次辦理預支時收取(即撥款時預扣),借款金額將依申請人選擇之還款期數以每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每期還款本金=借款金額/分期期數,除不盡之餘額於第一期收取。 |
| 6. |
分期手續費=總借款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分期手續費率,分期手續費將依申請人選擇之還款期數以每月為一期 收取。 |
| 7. |
申請人經本行「信用評等表」評分後給予對應之分期手續費率,本行將於審核時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所對應之分期手續費率確認申請人是否同意申請,茲將本專案分期手續費率說明如後:以6期攤還者:申請金額之0.3%~0.6%(加計開辦費後年百分率約9.63%~15.76%) 、12期攤還者:申請金額之0.4%~0.65%(加計開辦費後年百分率約10.64%~16.02%)、18期攤還者:申請金額之0.5%~0.7% (加計開辦費後年百分率約12.40%~16.70%),如提前歸還,其負擔的實質年利率將高於上述。
以申請NT$100,000為例,手續費收取金額如下 :
以6期攤還,每期分期手續費為NT$100,000*(0.3%~0.6%)= NT$300~ NT$600,
以18期攤還,每期分期手續費為NT$100,000*(0.5%~0.7%)= NT$500~ NT$700。
以12期攤還,每期分期手續費為NT$100,000*(0.4%~0.65%)= NT$400~ NT$650, |
| 8. |
申請人申請之預支金額一經本行核撥即不得要求取消。 |
| 9. |
本專案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計算標準範例予以計算,每一客戶實際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期數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
| 10. |
核准日若為結帳日,則第一期之〝省利金〞應繳款項將出現於當期帳單。 |
| 11. |
分期還款期間,申請人不得申請停用卡片,若有違反,申請人須一次繳清剩餘款項,不得再享分期優惠, 且申請人已繳納之手續費不得要求返還。 |
| 12. |
申請人於分期還款期間內,若連續兩期未繳付應繳金額,或有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約定事項發生者,將喪失本專案之期限利益,其未到期之金額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償還予本行;並自當期信用卡結帳日次日起依年息19.71%計收利息。 |
| 13. |
申請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將列印於帳單上,該款項應足額繳納,無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之適用,申請人逾期或未繳足每期應繳金額者,自該期帳單日起,仍須依照本行信用卡循環年利率 (最高19.71%)計收循環信用利息,且須加收逾期處理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逾期處理手續費計算方式請詳閱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
| 14. |
款項撥入非上海銀行之帳戶將收取100元匯款手續費,若因持卡人填寫錯誤而致本行匯款失敗,持卡人須另支付匯款手續費每筆100元,於撥款時扣除。 |
| 15. |
本行保有申請核准與否及決定核准金額之權利。 |
| 16. |
申請人知悉有 第八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 十三條之情形時,申請人所負擔之實質年利率將高於本行原核准之年百分率。 |
| 17. |
除本專案另有約定外,悉依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
| 18. |
本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消本專案活動之權利,亦有權對本專案之所有事項做出解釋。 |
| 19. |
本專案金額及手續費不列入紅利積點、現金回饋之優惠,亦不適用相關消費促銷之贈品兌換等活動。 |
| 20. |
申請人確認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所規範之合理期間審閱本約定書之內容,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