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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宣導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檢具相關申報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附件

(附表一)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書 (附表二)持有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表 (附表三)聲明書 (附表四)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書 (附表五)持有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表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附件

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通知書範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