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宣導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檢具相關申報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附件
(附表一)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書 (附表二)持有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表 (附表三)聲明書 (附表四)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書 (附表五)持有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表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附件
(附表一):申請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申請書 (附表二):擬取得 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申請表 (附表三):資金來源說明表 (附表四):聲明書 (附表五):財產資料表 (附表六):銀行大股東持股變動情形申報表 (附表七):銀行大股東設質情形申報表相關法規
- 銀行法
-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