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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金融
2025/12/31止
2025/12/31止

上海銀行『Pukii上正點』上網銀交易 贈您大滿點

上海銀行『Pukii上正點』上網銀交易 贈您大滿點

Pukii上正點活動約定條款

  1. 參加資格
    凡本行自然人客戶(以下簡稱客戶)完成第三條所列指定交易,即贈送『Pukii上正點』點數供客戶累積兌換。
  2. 活動期間
    1. 『Pukii上正點』累積期間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所有紅利商品兌換及手續費折抵,點數兌換期間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 客戶所獲贈之『Pukii上正點』,有效期限為取得點數後之次年12月31日止,如點數於有效期限前未使用完畢,即自動失效。例如:2024年8月1日所取得之點數,有效日為2025年12月31日。
  3. 累積方式
    1. 指定服務及點數贈送方式,請詳本行網站www.scsb.com.tw
    2. 本行有新增或調整指定交易內容或點數贈送之權利,新增或調整時,將於本行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4. 兌換方式及標準
    1. 客戶如持有本行有效信用卡正卡,可利用「Pukii 上正點」平台兌換本行紅利商品,或用於折抵指定之交易手續費。未持有本行有效信用卡正卡者,需洽本行電話客服中心(02)25523111聯絡兌換事宜。
    2. 客戶兌換本行紅利商品可與本行信用卡紅利積點合併兌換,客戶並同意如與本行信用卡紅利積點合併兌換時,優先以『Pukii上正點』進行兌換,『Pukii上正點』不足部份則使用信用卡紅利點數支付。
    3. Pukii上正點:(1)可折抵手續費及其他使用範圍,皆依本行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2)㇐經兌換不得回復(3)不具任何金錢價值,客戶不得請求折算成現金或為其他給付。(4)需加自付金額兌換商品者,自付之款項需以客戶(即本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目前持有之本行有效信用卡支付,由廠商開立二聯式或三聯式發票,隨貨或另行送達。
    4. 如繳款逾期、未繳款、違反約定、點數兌換期間終止與本行金融商品或交易之全部契約關係者,將無法兌換本行紅利商品或折抵交易手續費,剩餘點數亦同時失效。
    5. 本行客戶紅利商品之寄送地址㇐律為本行信用卡帳單地址;未持本行信用卡者,則以本行留存之客戶最新通訊地址為紅利商品之寄送地址。
    6. 除本活動或本活動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Pukii上正點』之兌換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悉依「紅利享宴回饋計劃」活動辦法之「兌換方式及標準」、「紅利商品特別約定」、「法律關係與稅捐」辦理。
  5. 『Pukii上正點』轉讓特別約定
    1. 『Pukii 上正點』轉讓(下稱點數轉讓)之轉出申請人及轉出受讓人均需為本行『Pukii 上正點』之持有人。
    2. 轉出申請人及轉出受讓人應均無前條第4 項所列任㇐情形。
    3. 點數轉讓每人每年限轉出2 次,且每次以1,000 點之倍數為限;㇐經申請即無法變更或取消。
    4. 點數轉讓視同贈與,贈與人(即轉出申請人)應依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5. 倘發生點數轉讓相關爭議時,本行有權取消或暫停移轉作業。
  6. 其他
    1. 客戶及本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活動約定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客戶並確保所傳送至本行之電子文件均為完整且真實。本行對上開電子文件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5 年,但其他法令有較⾧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客戶及本行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本行系統實際提供且符合「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客戶身分識別與同意本活動約定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3. 本行應於客戶線上同意『Pukii 上正點活動約定條款』時,提供『Pukii 上正點活動約定條款』予客戶閱覽或下載,以代交付,並視同以實體文件交付。
    4. 客戶同意,本活動約定條款之相關通知,本行得以寄送至客戶留存於本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方式為之。
    5. 為維護客戶權益,客戶如對『Pukii 上正點活動約定條款』服務有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可透過下列方式向本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
      (一)24 小時客服專線:0800-003111 或(02)2552-3111。
      (二)本行網站之「意見信箱」service@scsb.com.tw
  7. 修改、終止及公告
    本活動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本行保留本活動及本活動約定條款之修改、變更、取消或暫停之權利,更動之活動時間與內容方式,以本行網站(www.scsb.com.tw)公布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