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318號函規定,自93年5月10日起,金融機構受理開戶(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戶部分,除身分證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非個人戶部分,除登記證照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開戶文件:
以個人名義申請開戶者,應具備下列要項:
 
本國國民除憑「身分證」及印章外,另須提供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
  證」等任一項身分證明證件。
外籍人士憑「護照」及「統一證號基資表」可開立活儲存款帳戶,若開立支票存款戶須另憑
  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未成年之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應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以非個人名義申請開戶者,應具備下列要項:
 
公司: 除「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印
    章、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外,另須提供「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任一項可資證明之文件。
行號: 除「營利事業登記證」、行號印章、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外,另須提供如「稅籍資料」
    作為第二項身分證明文件。
團體: 以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備案之文件」或「稅籍資料」中任二項為
    開戶證明文件,另須團體印信、代表人身分證及印章。
分公司開戶須另附總公司核准向金融機構開戶之授權書。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團體之代表
  人如係外籍人士須附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開戶程序
本人或公司負責人攜帶開戶所需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自至本行營業單位辦理,開戶之後可領取存摺、晶片金融卡。
   
提領方式:
支票存款以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隨時提領
活期性存款憑存摺或利用自動化設備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領。
定期性存款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領。
   
計息方式:
1. 支票存款不予計息。
2.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餘額如未達起息點壹萬元者,當日存款不計息。
3. 活期性存款按日依本行牌告利率採機動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
    365即得利息額。每年6/21、12/21結算利息。
4. 定期存款依約定期限,採單利計息;定期儲蓄存款依約定期限,採複利計息。
5. 定期性存款: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月部份,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得
    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份,則按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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