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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信用
* 公司戶商務卡不適用,請參閱商務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

循環信用:

當您刷卡消費後,於帳單截止日前,您可選擇繳交帳單上「本期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的金額,其餘未繳清部份,將由銀行先行墊付,再依本行循環信用利率向您收取循環信用利息。因此,若您未於繳款期限前繳足「本期應繳總額」時,本行即視為您使用循環信用。信用卡之循環信用性質類似較為便利之消費性短期貸款,因持卡人不需提供任何擔保品,且使用方便,並可隨時結清,讓您在 調度資金上更為靈活,惟對銀行之風險相對較高,故計收之利息會較一般擔保放款利息為高。


本期最低應繳金額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各卡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加計各卡前期累計逾期未付之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各卡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為所有費用及循環信用利息、申購定期定額基金款項、當期入帳之分期付款本金及利息、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當期一般消費之10%、當期預借現金之5%、前期累計未清償之消費帳款及預借現金等應付帳款之5%,加計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如各卡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如各卡當期應繳總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以實際金額計)


循環信用利息

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係指持卡人如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則同一信用卡歸戶內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份,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國外交易服務費或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之利息。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一千元者,則不予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注意事項

  • 關於「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請參閱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
  • 提醒您,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較一般放款利率為高,請您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