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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

產品說明

本行持卡人連續12個月使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且於本行及聯合徵信中心皆無延遲繳款或債信不良紀錄,即可申請將信用卡循環餘額轉換為信用卡分期付款或信用貸款,降低您的財務負擔。


資格限制

  • 持卡人連續使用本行信用卡循環信用達一年(含)以上。
  • 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任何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

轉換方案

  • 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無金額限制。
  • 轉換為「信用貸款」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餘額達NT$10萬以上者。

申請方式

  • 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於本行網路銀行申請。
  • 轉換為「信用貸款」方案:請逕洽本行電話客服中心辦理,電話:(02)25523111

注意事項

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以下稱本方案)約定條款:
  • 本方案限連續使用上海銀行(以下稱貴行)信用卡循環信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貴行均無任何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之貴行正卡持卡人申請。
  • 申請人申請轉換金額之利率,由貴行依評分核定,貴行將於審核後以專函通知申請人所核定之利率,並於貴行指定之回函期限內取得申請人之確認回函者,將自貴行通知函上所載之轉換日起生效撥款,貴行倘於期限內未收悉申請人之確認回函,就申請人之申請將不予辦理。
  • 申請轉換金額經取得申請人之確認回函後,實際轉換金額(以下稱借款金額)將依申請人選擇之還款期數以每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每期還款本金為借款金額除以分期期數,除不盡之餘額於第一期收取。借款金額一經貴行核撥後,即不得要求取消,申請人茲併授權貴行就借款金額逕予沖抵申請人於貴行之信用卡應付帳款。
  • 本方案無開辦費及提前清償違約金,申請人如未依約繳納各期分期帳款時,同意貴行依下列方式計收違約金: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收違約㈮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連續二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叄佰元;連續三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超過三期。
  • 借款金每月應付之利息,係以月息方式,於各期本金入帳日,就前期累計未清償本金餘額,依申請人所適用之年利率計算,並逐月計入申請人信用卡帳單。
  • 申請人各期應付帳款(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將納入申請人信用卡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 貴行於借款金額核撥後,申請人信用卡之信用額度須依借款金額調降(即申請人之信用卡信用額度將調降為原信用額度扣除借款金額),申請人正常履行還款方案後,可檢附財力證明向貴行提出調高申請信用卡信用額度,貴行將依相關辦法及規定進行審核。
  • 因本方案而計入信用卡帳單之各項金額皆不列入紅利積點、現金回饋之優惠,亦不適用相關消費促銷之贈品兌換等活動。
  • 本方案約定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 如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貴行得修改、變更或取消本方案內容。

    轉換為「信用貸款」方案約定條款:
  • 本方案限連續使用上海銀行(以下稱貴行)信用卡循環信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貴行均無任何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之貴行正卡持卡人申請,申請時最近一期帳單信用卡循環餘額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
  • 申請轉換本方案者,實際轉換金額(以下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及其他相關條件,悉依申請人與貴行間「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之約定,並構成本約定條款之一部份,貴行將於審核後以專函通知申請人所核定之借款金額及利率,並於貴行指定之回函期限內取得申請人之確認回函者,將自貴行通知函上所載之轉換日起生效,貴行倘於限期內未收悉申請人之確認回函,就申請人之申請將不予辦理。
  • 本方案無開辦費及提前清償違約金。借款金額一經貴行核撥後,即不得要求取消,申請人茲併授權貴行就借款金額逕予沖抵申請人於貴行之信用卡應付帳款。
  • 貴行於借款金額核撥後,申請人信用卡之信用額度須依借款金額調降(即申請人之信用卡信用額度將調降為原信用額度扣除借款金額),申請人正常履行還款方案後,可檢附財力證明向貴行提出調高申請信用卡信用額度,貴行將依相關辦法及規定進行審核。
  • 如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貴行得修改、變更或取消本方案內容。

「信用卡長期循環客戶轉換信用卡分期還款方案」利率為年息4.5%~14%

「信用卡長期循環客戶轉換信貸方案」之總費用年百分率1.46%〜13.5%。本廣告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依小額信貸新台幣三十萬、期間五年、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1.46%〜13.5%,及無開辦費計算基礎計算而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之實際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本專案借款期間限定為6個月〜60個月,依此期間試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46%〜13.5%。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本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5月20日。

本行保有貸款條件變更、專案內容變更、最後核准與否及實際核貸(核准)金額之權利。

其餘未盡事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