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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注意事項

在您決定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簡稱上海銀行)申請信用卡時,下列事項有關您的權益,請您務必詳細閱讀:

一、應付及可能負擔的一切費用:

請詳細閱讀上海銀行信用卡循環利率、各項費用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


二、利息費用相關說明

  • 年費減免辦法:

    【極緻卡/晶緻卡/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第一年免年費,之後每一年消費次數達4次,或金、普卡年消費達$1萬,其他卡別消費達$2萬,即免次年年費。

    【(個人及公司)商務卡】第一年免年費,之後每一年全戶累積消費每達$1萬,可扣抵年費$100,至全戶年費完全抵扣為止。

    【商務御璽卡、簡單卡及小小兵卡】第一年免年費,之後每卡每年消費達12次,即免次年年費,或每一年每正附卡合計累積消費每達$5仟可抵扣年費$200,至該正附卡年費完全抵扣為止;簡單卡及小小兵卡以本行帳戶設定自動扣繳,可免收年費;國防醫學院校友會聯名卡,以該卡捐款國防校友會或繳交會費,即免次年年費。

    【世界商務卡】(1)上海銀行財富管理部管理資產$300萬以上客戶年費半價優惠。(2)全戶年度消費達$30萬者,即免次年年費;消費未達$30萬者,每消費$7.5萬,可扣抵正附卡年費之四分之一,至正附卡年費完全扣完為止。(3)牙醫師全聯會世界悠遊卡每年消費次數達1次,即免次年年費。

    ※上海銀行牙醫師全聯會世界悠遊卡、利倍卡、簡單卡及小小兵卡之消費無法併入其它上海銀行信用卡免年費之消費金額累計。

  •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 循環信用利息: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持卡人如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則同一信用卡歸戶內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份,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國外交易服務費或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之利息。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1,000者,則不予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 違約金:持卡人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應計付違約金,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NT$300;連續2期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期計付違約金NT$400;連續3期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期計付違約金NT$500。違約金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 計算範例:王先生每月帳單結帳日為6日,繳款期限為每月23日,循環信用利率為年息15%;若王先生消費$4,500於8/10入帳,消費$26,800於8/24入帳,則9/6結帳時帳單金額為$31,300,王先生9/19繳款$5,000,則10月信用卡帳單循環息計算方式如下(結帳日10/6):利息計算公式:利息=累積未繳帳款餘額×循環利率×計息天數÷365
      • 繳款$5,000,沖銷消費款$4,500,以及消費款$26,800之$500,未付餘額為$26,300
      • 8/24-10/6(共44天):26,300×15%×44÷365=$475.56
        10月份信用卡帳單之循環息=(B)=$475.56,四捨五入後為$476。
        倘若王先生未於9/23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則10/6結帳時將產生違約金NT$300。

三、卡片使用說明

  • 信用卡所有權歸屬上海銀行所有,不得讓與或轉借,如違反而生損害,概由持卡人及持卡人的保證人負責。
  • 請持卡人務必於收到卡片後,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上簽名並妥慎保管。
  • 以信用卡簽帳消費時,應使用與信用卡簽名欄上相同之簽名,如未簽具相同之簽名或商店簽單上允許免簽名時,不得以簽名不同或無簽名為由拒絕付款。
  • 如有預借現金需求,可致電上海銀行電話客服中心(0800-003111)申請預借現金密碼,持卡人亦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預借現金功能。上海銀行得就持卡人之信用狀況、繳款記錄,保留核准及調整預借現金比例之權利。
  • 持卡人如持具感應式功能卡片(如VisaPayWave、Mastercard PayPass及JCB J/Speedy卡)進行感應式交易,應於設有各該感應器之商店購物消費或享受服務。持卡人須自行持卡完成感應式交易外,於進行感應式交易時,只須持卡感應免簽名且國內免簽名交易單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NT$3,000。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NT$3,000以下(例如部分之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之消費)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持卡人持有之卡片為表面無凸字卡別之信用卡者,無法於傳統手壓卡式刷卡機或壓印卡號至簽單之刷卡機(如飛機上購物等)上進行交易。

四、卡片遺失等情形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上海銀行或其他經上海銀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NT$200(世界商務卡免收,晶片One卡白金卡及悠遊One卡白金卡為NT$100)。但如上海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上海銀行。
  •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上海銀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每卡NT$3,000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 持卡人所持為世界商務卡、商務御璽卡、商務鈦金卡、鈦金卡、極緻卡、晶緻卡及白金卡。
    •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 冒用者於貴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 持卡人有第2點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上海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上海銀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上海銀行者。
    •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未立即於卡片背面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上海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第4點自負額之約定。

五、未收到帳單

持卡人如有簽帳消費,而於繳款截止日前7天仍未收到帳單,請立刻與上海銀行聯絡,上海銀行會儘速補送奉達。


六、資料異動

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本申請書所填載或勾選之資料有變更時,應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上海銀行更改,如未依約辦理變更而產生之延誤或損失,均由持卡人負責。


七、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處理

  • 持卡人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請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上海銀行申請調閱簽帳單;如逾期要求覆查,便不得以金額誤列或冒用等理由拒付或要求退還已繳款項,調閱處理時間約需40-60天。
  • 持卡人以信用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後,如對貨品之品質、數量、價金或服務等產生退貨或爭議時,均與上海銀行無涉,不得以之為抗辯而拒繳消費帳款及費用。
  • 其他費用收費說明請詳閱上海銀行網站、權益說明及帳單中之說明內容,若有任何變更上海銀行將依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並隨時於上海銀行網站中另行詳述說明。
  • 本信用卡注意事項未記載事項或與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不一致者,悉依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內容為準。

八、其他費用收費說明

其他費用收費說明請詳閱上海銀行網站、權益說明及帳單中之說明內容,若有任何變更上海銀行將依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並隨時於上海銀行網站中另行詳述說明。


九、本信用卡注意事項未記載事項或與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不一致者,悉依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