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款繼承專區
如何辦理繼承手續
- 存戶亡故,須由全體繼承人親持身分證、存戶存摺、印章,並提供死亡證明書、全戶戶籍謄本、除籍謄本、完稅證明等證明文件前往各分行辦理取款及關戶。(若存戶有支票存款帳戶,請至原開戶分行辦理)
- 繼承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他人辦理,除應備繼承存款應提示文件外並須檢附下列三擇一:
- 受任人親持受任人身分證件、委任書(所蓋印鑑與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委任人之身分證件(若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與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印鑑(附戶政事務所出具之委任人印鑑證明,且印鑑證明應為最近六個月內核發)。
- 受任人親持受任人身分證件、委任人請求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
- 受任人親持委任人經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簽署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件辦理。
辦理存款繼承應備文件
- 存摺或存單。
- 國稅局或稅捐處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
- 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內除戶之戶籍謄本或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本項文件得以「國稅局或稅捐處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替代)
-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最近一年內戶籍謄本(應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需含詳細記事且為最新版)。
- 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件及印章(若繼承人親自辦理,由其親簽亦可)。
- 填具存款繼承申請書。
其他未說明事項,請依本行相關規範辦理。
小額存款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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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存款繼承定義為存款總額(含利息)新台幣3萬元(含)以下,得由任一/部分繼承人親自(若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方式請依本行規定辦理)攜帶下列文件至各分行辦理:
- 存摺或存單。
-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
- 辦理繼承之繼承人身分證明證件。
- 可確認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填具存款繼承申請書(並簽署小額存款簡易繼承切結書)辦理。
申請文件
諮詢電話
對繼承程序或徵提文件有疑義時,請洽本行各分行詢問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2552-3111,免付費電話:0800-0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