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住宅補貼貸款
申貸資訊
申請資格 | 借款人須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利息補貼證明之本國國民 |
---|---|
貸款額度 |
由本行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
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 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 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
補貼年限 |
|
優惠利率 |
|
各項相關費用 |
|
注意事項:
- 經核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本行簽訂貸款契約。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 個月內,檢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本行辦理貸款手續,完成撥款,且不得分次撥貸。
- 未符合本專案者,本行另有優惠貸款專案,歡迎洽詢分行服務人員。
- 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牌告之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A)加碼機動調整,實際利率仍請詳閱最新之中華郵政牌告之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113年3月27日中華郵政(股)牌告之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A)為1.72%。
- 本專案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249%~1.826%,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依貸款新台幣二百萬元、期間二十年、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12,000元(包含開辦費9,000元,代償費3,000元(無須本行代償者免收))及貸款利率為1.187% ~1.762%計算基礎試算而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
- 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實際貸款利率,上開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3月27日。
- 貸款未來可能因中華郵政(股)牌告之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向上調整、寬限期屆至而增加借款人每期還款負擔。詳情請參閱本行網站房屋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內政部營建署金融機構辦理「112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說明等規定辦理』。
- 如有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本行保有變更、暫停或終止本專案內容之權力,並於本行官網公告;個案貸款條件、核准申請與否及核貸金額等,依本行實際准駁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