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保險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定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1條,111.5.26修正)
二、保險人
指經營保險事項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保險法第2條,111.5.26修正)
三、要保人
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保險法第3條,111.5.26修正)
四、被保險人
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4條,111.5.26修正)
五、受益人
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5條,111.5.26修正)
六、告知義務
保險契約應秉持最大誠信原則,契約訂定時,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 保人如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 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再此限)因 之要保人對要保書上之詢問事項,應盡告知義務。
七、保險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保險契約的一項條款,表明於保險契約明示為「除外責任」之情形下,保險公司可免除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八、建築物內動產
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包含冷暖氣)。
(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_自110年4月1日起實施_第三條第五項)
九、建築物
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_自110年4月1日起實施_第三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