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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種類

一、人身保險

  • 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法第101條,111.5.26修正)

  • 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法第125條,111.5.26修正)

  • 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保險法第131條,111.5.26修正)

  • 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保險法第135-1條,111.5.26修正)


二、財產保險

  • 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70條,111.5.26修正)

  •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83條,111.5.26修正)

  • 陸空保險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85條,111.5.26修正)

  •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90條,111.5.26修正)

  • 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95-1條,111.5.26修正)

  • 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保險法第96條,111.5.26修正)